基建处常驻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6-05 点击数:

为加强常驻施工单位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建处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各类零星维修项目(单项投资额在2万元以内):包括土建施工、水电维修改造、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等。

第二条 常驻施工单位负责学校各类零星维修项目,且年度维修项目总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额。单项投资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单项投资额2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基建处根据施工单位报价和施工方案,经处务会研究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条 单项工程项目负责人与常驻施工单位框架合同不一致时,施工单位应出具委托变更函并经基建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第五条 维修工程完成后,由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一周内提交本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施工日志、工程决算书、竣工图等资料。无特殊情况,工程决算价格不得超过预算价格,否则作废。

第六条 基建处对施工单位分别按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施工队伍管理、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进行考核。工程验收质量达到优秀等级的,下一项工程可以优先安排。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需按要求整改,整改以后仍达不到合格者,按两次验收不合格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施工,或两次验收不合格,或两次工期不按时完成项目的,本年度均不再安排施工,并且取消下一年度常驻维修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发生严重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造成严重影响的,本年度不再安排施工,并且取消以后常驻维修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基建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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