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基建项目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湖北省、武汉市的有关法规,结合基建项目建设过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坚持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普遍检查和个别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及时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隐患严重者应暂停施工。
第四条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定额工期。
第五条 自觉做到不违章指挥和不违章作业,坚决抵制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 认真落实和检查各类安全标牌和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第七条 主动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主动配合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非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除施工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非安全区域。
第九条 督促各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制定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